发布日期: 2020-03-18 09:29:01 浏览量: ...
注册资本越多越好。股东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考虑自身及公司未来发展,避免盲目“天价”注册公司。
为什么大多数公司被称为“XX有限公司”或“XX有限公司”?这里的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责任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2014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1、 注册资本尽量少写
理论上,除了仍实行法定注册资本的行业(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融资租赁业、建筑业、典当业、外商投资业、劳务派遣业等14个行业)外,还可以随意设定注册资本。然而,作为企业家,他们应该有更严格的法律意识。建议考虑以下因素:
降低注册公司门槛,不需要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01 公司注册资本额参照行业资质要求
例如,互联网公司申请国际比较项目营业执照时,国际比较项目营业执照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天猫、京东也提出了平台入驻企业的标准:注册资本在200万以上。其他资格/资格要求,如投标,请参考行业惯例。
02 注册资本越大,风险/责任越大
例如: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股占70%,需要投资70万元。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欠下1000万元外债。那么a最多只需要他70万的出资来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与他无关。但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a仍持有70%的股权,那么a将承担700万的责任!
03 小小的代价:印花税
企业每年年度终了,应当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比如,一家科技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企业实际缴纳完毕,企业印花税为500元。
举个极端的例子。2016年,安徽裕隆帝智能餐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腾讯三家公司估值)。如实缴完毕,印花税将达到25亿元。所以,那些想冒充亿万富翁的“企业家”应该谨慎。
因此,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多数互联网创业者采取股权融资的方式。最重要的是股权比例,而不是注册资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注册资本是最合理的选择。
2、 如何确认实收注册资本
公司成立后,必须在银行开立法人银行账户。股东个人(或单位)将其账户内的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并在划转资金用途中划记“投资基金”即可。
在实行实收制之前,需要申报注册资本。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已经没有必要了。只需要一些投标项目或大型合作伙伴。为确认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已缴足,需要出具验资报告。实际支付完毕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出具验资报告。
3、 常见问题
01 注册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以后不想经营了,你需要完成100万吗?
有两种情况:
1) 公司没有外债,不想经营,想取消。
不,当公司没有外债时,不涉及赔偿他人损失。直接进入正常的取消流程,取消前不需要完成资金。
2) 公司有外债,不想经营。
我需要还我欠别人的钱。”“认购制”只是不需要一次性取钱,但法律责任是。你需要根据你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02 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
当然,可以用。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资金,由公司使用。一般用于日常经营、支付职工工资、购买商品、购买办公用品等方面。
但是,个人不得随意使用注册资本。如果你需要为个人付款,你必须有相应的报销发票,或者是工资、人工费、奖金等形式的发票。
03在认购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时中止,而不是永久免除
简言之,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指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不得缴纳,但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即使大家都同意2065年全部到位,现在还有几十年的时间,股东也应该到位。
这一制度的出发点,首先是公司的实际实力应该以公司的实际资本来衡量,而不是以注册资本的水平来衡量。其次,对许多中小企业来说,注册时要求其资本金实际到位,往往难以实现,容易导致撤资、虚假出资等相关问题,增加企业成本。因此,新修订的《公司法》采用了注册资本出资制。
04在认购制下,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有人认为,既然一个公司不需要为它的成立支付费用,那么拥有更多的注册资本不是更好吗?简单地登记几千万甚至几亿,说他们都是“亿元”公司的老板,有利于业务的发展。首先,股东的出资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即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事实上,真正的市场参与者关注的是其注册资本的水平、公司股东的后续出资义务是否履行以及如何履行,他们也非常重视。他们会通过工商登记系统等多种方式进行查询。一旦决定与公司打交道,通常会直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资本金或提供担保,以确保资本到位。
所以,注册资本越多越好。股东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考虑自身及公司未来发展,避免盲目“天价”注册公司。
05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尚未达到约定的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第22条第二款,“公司依法给予支持的。”上述规定对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公司债务十分明确。
看到这里,许多聪明的企业家可能会抓住认购资本制度看似明显的“弱点”。由于认缴出资的实收时间只要在公司经营期限内,可以写上几十年,股东根本无法支付。一旦公司无法对外偿还债务,出资时间仍然很早。我们能逃脱吗?
尚未达到约定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但是,现有的大多数案例和实践观点认为,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尚未按照约定期限缴纳出资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法院(2014)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明确表达了这一观点。根据《公司法》:“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并实行认购制时,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股东承诺以后出资时,也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出资清偿公司债务,这更符合市场上商业主体的合理预期,也更符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因此,认购制度有其独特的方式,对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认购制度不应该也不会成为股东获得无限利益、不承担出资责任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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